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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百科】安全生产普及知识百问百答 (五)

11、女职工依法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权利?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决定其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的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在“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绝经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另外,高噪声环境、剧烈震动、放射性物质等都对女性生殖机能和身体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以下规定: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提示】

关于女职工其他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女职工禁忌作业范围的规定,可查阅《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

 

12、为什么未成年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利?

【法律提示】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2款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集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关于未成年工其他劳动把后政策和未成年工禁忌作业范围的规定,可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